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1686号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镇读书村核工业地质局二二四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承德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殷小龙,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64元,减半收取计1,178.32元,由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