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7民初4119号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陕核”)与被告赫章县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陕核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赫章县农业农村局已于近期向公司安排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陕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88.00元,减半收取计18,244.00元,予以免交;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预交的18,24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周松
书记员 谷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