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03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白洪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除此之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边德柏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