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7)湘3130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313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7)湘3130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湘31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支付销售款、转运费1613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3500元,由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余额2746.96元,我院已将其账户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3130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