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义务帮工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31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74年7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义务帮工责任纠纷一案,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