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31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74年7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义务帮工责任纠纷一案,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