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23民初1199号 原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