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3127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8)湘31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6457.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900元;要求***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228.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7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辰溪县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主动履行各项执行款共计130154.2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1796.86元;***于2019年5月17日主动履行执行款64077元,其中案件执行费848.4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领取执行款189686.04元,主动放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765元。本案现己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湘31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所定的内容己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