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桥管业有限公司;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4405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3元,由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