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878号
原告:***,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应福,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涛,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冉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冉建、吴应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煜
书 记 员 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