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一舟大道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符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院附5号2层。
法定代表人:胡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福莉,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运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导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运营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河南导航公司诉讼请求,或者改判终止履行《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判令河南导航公司返还江西运营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660万元。事实与理由: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明显存疑,合同实际签订地为江西省上饶市。2、合作协议事实不能履行,江西运营公司与案外人就北斗平台建设事宜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强行继续履行,只是重复建设,判决继续履行违法。3、在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拒绝江西运营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作出判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江西运营公司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并生效,且双方已按照该协议约定进行了部分履行,双方均具备继续履行能力,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合作协议》约定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江西运营公司应支付1600万元,双方均认可江西运营公司已支付660万元,河南导航公司请求江西运营公司支付余款940万元应予支持。江西运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额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原审裁判参考协议履行情况及江西运营公司违约情况,酌定违约金并无不妥。江西运营公司主张其与案外人就北斗平台建设事宜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案涉《合作协议》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但江西运营公司于本案一审时未就此提出抗辩,二审及申请再审时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一审判决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判令江西运营公司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妥。关于管辖权问题。《合作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载明签订地点为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附5号2层,协议签订地点属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经审查原审卷宗,原审裁判程序合法,并无违法剥夺江西运营公司诉讼权利的情形。
综上,江西运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跃峰
审 判 员 周新峰
审 判 员 尚 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孟飞
书 记 员 杨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