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肖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1922号 原告: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1378856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22号-2号-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710元,由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1922号 原告: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1378856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22号-2号-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710元,由威海宜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