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山东莱房测绘有限公司与山东信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证保49号
申请人:山东莱房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邢煜东,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路承义,经理。
申请人山东莱房测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位于济南市第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关于莱城区雪野湖镇环湖东路9号雪野湖桃花源什锦园建设项目41-109幢的备案材料、测绘电子数据及房产分户图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山东莱房测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济南市第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关于莱城区雪野湖镇环湖东路9号雪野湖桃花源什锦园建设项目41-109幢的备案材料、测绘电子数据及房产分户图的相关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