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1661号
申请人:江苏永发医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常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如皋广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2号。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永发医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如皋广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永发医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广慈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证金105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广慈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