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208号
原告:***,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石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20910223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