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304民初1630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石巷子。
法定代表人:洪涛。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