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4执774号
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304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鸣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