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7财保5号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执保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中的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法官助理 杨 罗
书 记 员 李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