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76号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梁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宏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4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宏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及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元祥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科公司庭下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元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中科公司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祥公司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申请,经中科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70元,保全费4810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