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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执保397号
申请人: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电子城内。
法定代表人:梁喜。
机构代码号:91XXX45。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申请人:河南建正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28号20号楼1-2层附2号。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号:09XX00。
申请人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正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857016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正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愿意在857016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815812019411283000021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正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85701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81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元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