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星河时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某某等与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17273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星河时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主任:***。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星河时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星河时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两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被告网站、论坛等一切平台的全部侵权内容;二、判令被告在新浪、搜狐、网易网站以及被告运营的“家在深圳”论坛网页首页明显位置对该事件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两原告的名誉;三、判令被告完整披露“家在深圳”论坛中账号名为“星河老鼠会”的真实身份信息;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两原告的维权费用、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1日,被告运营的“家在深圳”论坛发布了标题为“一个业委会可以把一个小区毁成什么样-大运名盘星河时代花园”的帖子,发布者的账号名为“星河老鼠会”;同年12月13日,“星河老鼠会”再次在“家在深圳”论坛发布标题为“两任业委会主任的爱恨情仇-大运星河时代花园”的帖子。上述帖子对两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无中生有地污蔑称两原告挪用小区款项、骗取钱财、损害其他业主权益等,帖子发布后被多名不知实情的网络用户浏览、留言,影响恶劣,对两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帖子、恢复原告名誉,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在其网页末端已经披露了举报信箱以及举报电话,但在二原告起诉前,被告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投诉;二、本案的发贴人“星河老鼠会”所发的与原告有关的两篇帖子,被告既不知晓,也从未参与,对其内容也不知情,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起诉书后才得知本案纠纷,并立即删除了涉案的帖子,并未造成扩大的影响;三、原告在发现发帖人所发表的信息与其产生矛盾之后,并未向被告投诉,而是采取自行注册登记网名并与发贴人以及其他的跟贴人进行相互攻击的方式自行处理,一方面原告***多次要求发贴人继续发布完整的信息,另一方面其在发帖中对星河老鼠会的发贴人进行了多次恶意的谩骂,包括辱骂包括说“我弱弱说一下…”,所以原告用这种极不理智的行为自行处理,其后果应当由原告方自行承担。综上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双方发帖的事实并不清楚,也没有参与,且在知悉后已及时删除,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因此原告所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两原告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和网页打印件,显示2018年10月21日,“家在深圳”论坛发布了标题为“一个业委会可以把一个小区毁成什么样-大运名盘星河时代花园”的帖子,发布者的账号名为“星河老鼠会”;同年12月13日,“星河老鼠会”再次在“家在深圳”论坛发布标题为“两任业委会主任的爱恨情仇-大运星河时代花园”的帖子。两原告主张上述两篇文章多处对两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
被告主张两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内容不全,原告***自行进行了删减,原告***亦在论坛中多次发帖对他人进行恶意、谩骂和侮辱,并提交了其后台下载的涉案两篇帖子的全部内容的网页打印件。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了“家在深圳”论坛用户协议及论坛细则,以证明论坛是被告给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平台,用户在论坛上发布的内容仅代表用户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被告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被告无关。两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查,“家在深圳”论坛由被告管理和运营,被告网页下方显示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有邮箱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被告已于收到起诉状后删除了涉案文章。
两原告主张其曾在“家在论坛”网站提交举报内容,但未得到被告的任何反馈。对上述主张,两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相关网页打印件及庭审笔录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向被告进行过投诉,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必要,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星河时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星河时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