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6441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5467。
经营者:隆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25.00元,减半收取计11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