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7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14-15层。
法定代表人:隆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璇,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123号福田区政府大楼27楼。
负责人:杨占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图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停止侵害***的姓名权并消除影晌;三、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深圳市特区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信;四、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陆佰伍拾陆元正;五、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向上诉人出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授权其使用***姓名、个人身份信息、公租房居住地址、用于其商业推广的书面材料;六、要求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向上诉人出示,其是否履行了上诉人的相关申请公租房信息材料未被泄露的证明材料;七、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承担上诉人为此维权而产生的:交通费、打印材料费、申请执行费、误工费、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八、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出具书面的承诺函(上诉人和上诉人的亲属在以后的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无论是个人财产安全还是人身安全受到第三方的侵害,均由易图公司、百度公司承担相关的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5日,上诉人到深圳市坪山区服务大厅办事并使用了服务大厅的公共电脑打印材料;顺便在网上查询一下自己的相关信息,在网上登录百度官方网站输入“深圳***”进行搜索,网页上出现很多“***”的相关信息,上诉人看到: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系统-深圳安居房这一栏标题,标题内容显示:2020年1月1日-智能姓名身份证…BXXXXXXX75F***4129261977××××××××聚龙花园二期*栋XXXX,标题下方显示anju.shome.con/gzfpm/百度快照,上诉人点击anju.shome.con/gzfpm/三秒后网页界面左上角呈现:深圳房地产信息网××,页面拉至最后页右下角显示: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并运营。上诉人经过比对确认上述“深圳***”中深圳安居房标题栏目中,易图公司在百度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与上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时使用的名字、回执编号、身份证号码、居住的地址和房间号均为一致。并且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网上发布上诉人的相关信息不是用于公益,而是用作其出售一手房和二手房的商业推广用途牟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上诉人即时于2020年4月15日11:18拨打深圳110报警,11:22辖区派出所深圳市坪山区公安局龙田派出所致电上诉人到派出所作笔录。4月15日12:29-13:25上诉人在龙田派出所作了笔录,并把显示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网上发布上诉人相关信息的网页界面,截图打印件交给龙田派出所。龙田派出所在作询问笔录的同时,也在网络上查询到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发布了上诉人的相关信息并当时为上诉人出具了: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上诉人报警反映的内容和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上诉人相关信息同属于一个事实。对此事实情况,上诉人在4月16日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起诉书等相关材料的同时也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调取龙田派出所询问笔录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在8月25号的庭审中仍未调取此关键性的证据材料。上诉人当时找到易图公司在其运营的深圳房地产信息网www.szhome.corn,载明的联系电话0755-836××××1,于4月15日14:22用自己的手机拨打0755-836××××1,是一名王姓女士接听电话。通话的三分钟左右时间,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尽快删除上诉人的相关信息。在15:05分上诉人再次拨打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投诉电话0755-837××××8反映上诉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遭到易图公司、百度公司的侵权和非法泄露。4月16日11:30分上诉人再次到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向区住建部门反映问题,工作人员反馈应当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反映,因为上诉人2016年5月份第一次申请公租房的材料是交至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4月16日12:00左右上诉人在服务大厅的公众使用电脑上再次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网上输入:“深圳***”,电脑界面展示的内容和上诉人4月15日向龙田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电脑界面展示内容仍然是一模一样。上诉人当时用手机拍摄了相关的视频,而后刻制了光盘进行相关证据的保存。上诉人提起此诉讼的本意和初衷是要因为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未经上诉人授权同意之下,把上诉人申请公租房的信息公布在网上作出售其一手房和二手房的商业推广并牟取经济利益,且侵犯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中的姓名权和隐私权;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究其侵权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的认定,错误的认定易图公司和百度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信息是合法的。首先,易图公司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也不具备代为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能的资质和资格。2020年4月28日和9月18日,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的工作人员和上诉人两次的电话沟通中,已经明确表明了易图公司没有得到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门的任何授权。之前发生过多起申请过公租房的深圳市民投诉易图公司未经其同意发布其个人的相关信息,但是,易图公司对投诉的深圳市民宣实称其是经过市住建部门的授权,其行为属于严重的假冒政府的公信力,为其非法获取深圳市民公租房信息作商业推广牟取经济利益做合法的掩盖。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在面向公众公示上诉人的公租租房信息时,仅公布了上诉人身份证号码4129261977××××××××中的前十位,尾数XXXXXX59均做了屏蔽,但易图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在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公布了上诉人身份证号的前十四位,仅对尾数0059做了屏蔽。易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辩称没有对上诉人的信息自行编辑删减,其严重的谎话和不实陈述一审法院未依法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以此采信并作出易图公司没有侵犯上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已经发生的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其次,一审法院在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和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生姓名权纠纷的实质是: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出于商业推广用途和牟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和动机,从深圳市福田区申请相关信息后:自行编辑和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复制链接等,让有购买房子意向的买房人通过点击上诉人的公租房公示信息后,进入其运营的深圳房地产信息网××,对其出售的一手或者二手房作推广和销售。易图公司、百度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中的姓名权和隐私权,并致使上诉人的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补充其上诉意见如下: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对上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房间号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致使上诉人在2021年1月5日、1月15日、3月4日、3月6日、3月16日多次到医院诊疗人身健康及精神方面的疾病,上诉人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到医院就诊,是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2016年7月份之前的侵权行为而引发,前后存在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关联性,让上诉人再次受到重大的二次伤害,二审法院应当适用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条、110条、1032条、1033条的第五款第六款、1034条、1035条、1036条、1166条、1168条、1183条、1194条的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易图公司、百度公司的侵权责任。二、此案的事实和实际案由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被侵权的符合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此案展开事实调查及相关认定,并适用相对应的法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三、一审法院对此案的案由认定为姓名权纠纷,存在局限性片面性单一性的情形,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和完善、补充,不应当是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仅是姓名权的纠纷,沿用一审法院的惯性思维来审理此案。四、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已经存在客观事实上的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行为的表现损害的事实也有因果关系过错的主观意愿,且应承担对上诉人的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易图公司对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已查明易图公司公开的相关信息均属行政主管机关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所诉信息系其在申请保障房的过程中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易图公司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获取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来源及获取方式均合法。***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于2016年6月15日向第三人提交了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资料,知晓并同意所填报的信息将会被公示公开,后相关信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至今仍在公示当中。以上事实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相符,也与第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中***签署的承诺条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中信息公布网页相印证。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统一公示相关信息后,易图公司在自己的网站进行原文转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易图公司在转载中未自行编辑、删改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无任何侵权事实,更未侵害***人身权益。根据***所主张的“侵害信息”所示,内容与第三人提交并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示的信息完全一致,易图公司未对上述信息进行添加、捏造、断章取义的发布,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另,***所主张的“身体病变”“健康损害”等情况与本案无关。本案中易图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更不存在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结果一说,***也未能举证证明易图公司的合法转载行为与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存在关联性,***要求易图公司赔偿,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易图公司合法转载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公示的公开信息,无需实质授权,是否获益也非认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仅存在信息内容不符、添加或删改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已被公开公正但转载方不予更正的情况,才构成侵权。易图公司通过政府网站获取的信息系属合法渠道获取的公开信息,是否经过授权、是否获益均非认定侵权的要件。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即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即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构成要件的细化解释为依据,判定易图公司不构成对***姓名权或隐私权的侵犯,系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易图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政府主管机关公开信息,未经过任何删改进行转载发布,依法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百度公司对上诉人***答辩称:一、涉案行为系自然搜索结果的客观呈现,百度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系信息检索服务,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无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引擎这一信息检索服务时应承担普遍性的事先审查义务。二、百度公司对检索信息关键词并无事前审查义务,并不因为关键词系***的姓名以及易图资讯公司的网络发布行为情形而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对涉案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未实施帮助侵权行为。三、百度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视为有效通知)及时查验已无被诉侵权行为,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四、百度公司设置了明确清晰的投诉解决纠纷路径,***以径直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诉讼维权费用并非合理,亦不应承担此等费用。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百度公司补充其答辩意见如下:***在一审中从未以隐私权主张相关的侵权事由及法律依据,在二审中增加该案由,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一审起诉确定的事由及一审裁判的事由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上诉人***答辩称:一、深圳市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作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租房备案回执编号等信息,属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租房备案回执编号等信息,属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未参与***选房、签约工作,亦未发布***选房结果,不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此外,《选房签约通告》中已明确规定选房结果将在政府网站公布,***仍参与选房,应当视为同意将其选房信息向社会公示,其提起的姓名权侵权之诉,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停止侵害***的姓名权并消除影响;二、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在深圳市特区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信;三、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19656元;四、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向***出示第三方授权其使用***姓名、个人身份信息、公租房居住地址、用于其商业推广的书面材料;五、要求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向***出示其是否采取了保护***相关的公租房申请材料信息不被泄露的措施及证明材料;六、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承担***为此维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交通费、误工费;七、判令易图公司、百度公司向***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为:其承担此侵权事件而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负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一审庭审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易图公司为“深圳房地产信息网”(××)、“家在深圳”(××)、“咚咚找房”(××)等网站运营商。百度公司系百度搜索网站运营商。根据***提交的“深圳***-百度搜索”网页截图显示,“××/gzfpm/百度快照”网页标题为“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系统_深圳安居房”,内容为“2020年1月1日-深圳市公租房轮候库排名查询系统数据更新时间:2020.01.01智能姓名身份证……BXXXXXXX75F***41292619770102***聚龙花园二期*栋XXXX”。***就上述事件于2020年4月15日11时向深圳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报警,龙田派出所出具了报警回执和接受证据清单。另查,根据《深圳市公用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6月15日,***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并同意将所填报的所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和公布(其中身份证号对外公布仅限于前10位)。2017年12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聚龙花园一期等三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结果公示》,其中“选房安排日期2017年12月28日”项下显示查询结果“选房排位号:5XXX;备案回执号:BXXXXXXX75;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4129261977××××××××;选定项目:聚龙花园二期;选定房号:*栋XXXX;面积(平方米):45.27”。关于***的信息公布形式与其他申请人公示内容相同。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称,该公示结果发布者系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以及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再查,一审庭审中,***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按深圳1月份二手房房价54914元为基准计算,共计4个月,并提供其于2020年5月28日5月28日查询深圳房价并录制视频的光盘为据。其第五项诉讼请求系要求第三人福田区住建局向***出示采取保护***相关的公租房申请材料信息不被泄露的证明。其第六项诉讼请求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诉讼费1598.28元、交通费800元及误工费30000元。为证明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提交了于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深圳市坪山区中医院)、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以证明其存在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此外,***提供聚龙花园二期X栋***房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深圳市七兄弟开锁科技有限公司换锁费用收据等材料,证明其实际居住于公示地址,并主张因百度公司、易图公司的行为其人身安全和财产上受到潜在的风险和威胁。
原审法院认为:易图公司为“深圳房地产信息网”(××)、“家在深圳”(××)、“咚咚找房”(××)等网站运营商。百度公司系百度搜索网站运营商。根据***提交的“深圳***-百度搜索”网页截图显示,“××/gzfpm/百度快照”网页标题为“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系统_深圳安居房”,内容为“2020年1月1日-深圳市公租房轮候库排名查询系统数据更新时间:2020.01.01智能姓名身份证……BXXXXXXX75F***41292619770102***聚龙花园二期*栋XXXX”。***就上述事件于2020年4月15日11时向深圳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报警,龙田派出所出具了报警回执和接受证据清单。另查,根据《深圳市公用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6月15日,***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并同意将所填报的所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和公布(其中身份证号对外公布仅限于前10位)。2017年12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聚龙花园一期等三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结果公示》,其中“选房安排日期2017年12月28日”项下显示查询结果“选房排位号:5XXX;备案回执号:BXXXXXXX75;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4129261977××××××××;选定项目:聚龙花园二期;选定房号:*栋XXXX;面积(平方米):45.27”。关于***的信息公布形式与其他申请人公示内容相同。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称,该公示结果发布者系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以及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再查,一审庭审中,***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按深圳1月份二手房房价54914元为基准计算,共计4个月,并提供其于2020年5月28日5月28日查询深圳房价并录制视频的光盘为据。其第五项诉讼请求系要求第三人福田区住建局向***出示采取保护***相关的公租房申请材料信息不被泄露的证明。其第六项诉讼请求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诉讼费1598.28元、交通费800元及误工费30000元。为证明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提交了于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深圳市坪山区中医院)、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以证明其存在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此外,***提供聚龙花园二期X栋***房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深圳市七兄弟开锁科技有限公司换锁费用收据等材料,证明其实际居住于公示地址,并主张因百度公司、易图公司的行为其人身安全和财产上受到潜在的风险和威胁。
本案中,被告易图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的“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系统_深圳安居房”内容中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选定项目及选定房号的信息,均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依法公开发布《聚龙花园一期等三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结果公示》内容一致,未对***的姓名进行干涉、盗用、假冒。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易图公司公开的***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选定项目及选定房号的信息,均属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易图公司无共同行为的故意,亦无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姓名等相关信息应依法予以公示,因此不论是本案第三人还是案外的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以及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其行为均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598.28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易图公司主张在***投诉后已经及时删除涉案链接,***提交一审法庭的2020年4月16日查询的视频可显示其搜索结果为转载删除后的百度快照残留痕迹。经查,***提交一审法庭的2020年4月16日查询的视频中,其点击涉案百度搜索结果后,显示网页错误,接着页面自动跳转到深圳房地产信息网首页。百度公司称其在收到一审诉讼材料后立刻屏蔽了涉案链接,上诉人二审确认百度公司已经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删除涉案信息。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案由的问题,***一审起诉状中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姓名权,一审法院以姓名权纠纷作为本案案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易图公司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需举证证明易图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存在过错,其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易图公司转载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的《聚龙花园一期等三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结果公示》,在该公示结果中,公布了***身份证号(隐藏后四位)、选定项目、面积。易图公司网站内查询内容与该公示结果一致。易图公司转载国家机关发布的公示信息,未窜改内容,并无不当,并未干涉、盗用、假冒***的姓名。退一步讲,即便转载内容存在不当,在***投诉后,易图公司已经在***起诉前及时删除争议涉案链接。对于百度公司是否侵犯***姓名权的问题,百度公司提供搜索引擎,通过搜索关键词客观呈现搜索结果,并不存在过错。在***起诉后,百度公司亦及时屏蔽了涉案信息。***主张百度公司侵害其姓名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2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