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宝鸡精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宝鸡精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1004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宝鸡精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01。
法定代表人:余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毅,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宝鸡精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宝鸡精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宝鸡精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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