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初6015号

原告: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二期42-46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贺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泰豪苑C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月,该公司职工。

原告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测量合同款4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3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贵州黔西南兴仁县放马坪风电场地形图测绘。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测量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工程量32平方公里,工程合同金额为350,000.00元。结算付费方式为:工程开始原告进场后,被告支付工程费用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当日内,原告提交满足被告要求的资料及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至实际完成工程费用的60%;在被告确认地形图准确无误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完成工程费用的30%,其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进场查勘、开展测量工作,于2018年4月25日完成测量并于完成当日将全部的测绘数据电子版以邮件的方式提供给了被告。被告在审核完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后,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了合同金额60%即210,000.0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给被告开具了35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兴仁县放马坪风电场第一次选址无法使用,被告进行了风电场的第二次选址,二次选址后再次委托原告承担地形图测量任务。2018年11月,原、被告签订第二次《工程测量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任务为放马坪风电场1:2000地形图测绘,工期要求为合同签订后25天,工程量29平方公里,合同总金额为310,000.00元。结算付费方式为:工程开始原告进场后,被告支付工程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当日内,原告向被告提交全部满足要求的资料及增值税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至100%。为配合被告赶工期,原告实际于2018年10月16日已进场开展第二次选址的测量工作。2018年11月2日将中间成果发送给了被告供设计使用,11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将电子版的最终工作成果发送给了被告。为方便被告查阅数据,2019年1月4日,原告将所有的测量成果又以光盘的形式邮寄给了被告,1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确认收到成果光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第一次测绘尾款140,000.00元,也未支付第二次测绘款310,000.00元,总计尚欠原告450,000.00元测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现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们已经和甲方联系好了,等到甲方给我们钱,我们第一时间给原告打过去。对争议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贵州黔西南兴仁县放马坪风电场地形图测绘。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测量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工程量32平方公里,工程合同金额为350,000.00元。结算付费方式为:工程开始原告进场后,被告支付工程费用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当日内,原告提交满足被告要求的资料及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至实际完成工程费用的60%;在被告确认地形图准确无误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完成工程费用的30%,其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进场查勘、开展测量工作,于2018年4月25日完成测量并于完成当日将全部的测绘数据电子版以邮件的方式提供给了被告。被告在审核完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后,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了合同金额60%即210,000.0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给被告开具了35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兴仁县放马坪风电场第一次选址无法使用,被告进行了风电场的第二次选址,二次选址后再次委托原告承担地形图测量任务。2018年11月,原、被告签订第二次《工程测量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任务为放马坪风电场1:2000地形图测绘,工期要求为合同签订后25天,工程量29平方公里,合同总金额为310,000.00元。结算付费方式为:工程开始原告进场后,被告支付工程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当日内,原告向被告提交全部满足要求的资料及增值税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至100%。为配合被告赶工期,原告实际于2018年10月16日已进场开展第二次选址的测量工作。2018年11月2日将中间成果发送给了被告供设计使用,11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将电子版的最终工作成果发送给了被告。为方便被告查阅数据,2019年1月4日,原告将所有的测量成果又以光盘的形式邮寄给了被告,1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确认收到成果光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第一次测绘尾款140,000.00元,也未支付第二次测绘款310,000.00元,总计尚欠原告450,000.00元测绘款。被告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成果,并且所有应付款项均已经到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合同价款及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测量合同款4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3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00元,由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