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贺秋伟。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泰豪苑C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测量合同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495481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青春
审判员 闫 涵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