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6民初807号
原告:***,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