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吉2406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颖文路126号(文惠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和龙市。
申请人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