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7440号
申请人: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外方环路99号廊桥四季众美城13-1-1604。
被申请人: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14幢210室。
本院在审理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格斯特公司)与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联图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格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迅联图业公司名下价值560747.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欧格斯特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560747.2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格斯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747.2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