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3247号
申请人:**,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105号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2#508/5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8YPFT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300000元(卡号:23×××2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向我院提交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300000元(卡号:23×××25)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