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18603号
原告:深圳市百纳九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宝深路科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楚龙,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福、谢儒浩,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安吉尔大厦1603-1612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艳花。
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园岭五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步路园岭新村**1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84798E。
负责人:喻迎君。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宇,男,汉族,1994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司员工。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凤,女,汉族,1996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百纳九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有家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园岭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园岭五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儒浩、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园岭五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撤下店内所挂的三维地图;二、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2000元;三、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共计3000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拥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通过IS09001体系认证,双软企业,是深圳市国土规划测绘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罗湖区科技局重点扶持的企业。作为目前国内技术领先的数字城市综合生活服务社区,同时也是国内首家完成整个深圳三维数字化城市建设的公司。
被告园岭五分公司是主要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公司,原告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被告横挂了原告制作的深圳市部分区域的三维地图一幅,所横挂的三维地图与原告审图号粤S(2018)02-11号的地图一致,对此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19)深南证字第17689号。原告制作深圳市三维地图所付出的工作量十分庞大,并且需要团队分工才可制作完成,前期需确定要绘制地图的地理位置,采集平面地图的周边信息,由专业的采集人员对地图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拍摄、记录、绘制平面图等,三维建模人员以高分辨率卫星图或者cad图为底图,根据采集人员现场实地所采集的影像、测绘数据,进行三维建筑模型建模工作,再由后期的美工人员,对渲染出来的三维场景进行处理、美化,添加植被道路信息等,等效果达到理想状态就可以切割出图。最后由技术人员将切割好的地图,发布到地图平台中去。被告园岭五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制作的深圳市三维地图用于盈利,其行为已然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
被告乐有家公司作为园岭五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当对园岭五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两被告共同辩称:第一,案涉地图系被告公司员工个人于淘宝网购买,用于被告公司销售辨认案涉楼盘地址及交通情况,并未用于商用以及公司涉及的房产租售业务,被告公司并不知情。第二,2019年12月5日,被告至法院调解中心得知本案诉请后,当日即撤下所悬挂的图并销毁,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也及时对涉诉内容进行处理。第三,被告公司作为主营房地产租售业务的服务平台,现被告公司主营业务均采用VR看房方式,实际上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利益,未给其造成损失。第四,根据深圳市关于案涉侵权纠纷的判罚标准,在被告非恶意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地图行为后,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通过案涉作品盈利所得,理应减免被告过错,对原告诉请金额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本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名称:《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2018版)。
二、主张保护的作品类型:图形作品。
三、主张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复制权、发行权。
四、作品是否已公开发表:是。2012年9月发行第一版《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后公开发表于原告官网www.chachaba.com。原告主张该地图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后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核,然后在其官网予以更新。
五、原告与作品之间的关系:《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显示该地图的编制者为原告,审图号:粤S(2012)039号;深圳市地图审核通知书显示申请人为原告,审图号:粤S(2018)02-11号。
六、案涉作品知名度:未提交证据。
七、被诉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2019)深南证字第1768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6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洋阳在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九街的“乐有家”店铺(店面显示全国连锁直营第01502分行),使用公证员提供的手机对上述商铺及商铺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店铺区域墙壁上悬挂有纸质地图一幅,该图画面使用了“百纳九洲”“深圳市百纳九洲科技有限公司”水印。
庭审中被告陈述该图尺寸大概为1-1.5米,范围为分公司所在社区及周边街道,于2019年开始悬挂,涉案各分店店铺具体悬挂时间有所不同,大致为3-6个月,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将该图取下销毁。
八、被诉侵权地图是否已经撤下:是。
九、被诉侵权地图与案涉作品的比对:二图在重点描绘区域的三维立体效果的俯览角度基本相同,但被诉侵权地图清晰度较低。
十、被告有无合理使用案涉图形作品的理由:无。
十一、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主张按照其授权费用计算经济损失,提交了其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紫薇社区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签订的合同、验收单、客户签收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和发票,该合同显示社区工作站委托原告制作《紫薇社区辖区分布三维导向地图》,尺寸为200*120cm,材质为雪弗板,镶嵌有机玻璃、裱木框、高清晰度写真喷绘,分辨率为2440DPI,价格为8000元。
十二、原告主张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有,公证费800元。
十三、其他说明的事项:无。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2012年9月第1版及2018版电子截图)、测绘资质证书、商标注册证、国际顶级域名注册证书、深圳市地图审核通知书、公证书、合同、验收单、客户签收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发票、网站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地图是,地图是表现地球上万事万物分布特征的一种反映一定的数学法则,使用地图语言,通过制图综合表示地面上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经济现象,反映了各种自然和社会经济现象的空间分布、组合、联系及其在时间中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地图的,地图的编制上述法则并使用个性化的地图语言来体现创作者意图,以真实准确地反映地理实体的客观存在,再现地理实体间内在的规律。其中表现地貌特征、水平位置,陆地、水域的颜色和绘画方法,表现城市、道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地图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成分是绘制者独创的部分,即绘制人员在不违反行业制图规范及惯例的前提下,把具体地物、地貌、、地貌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地貌等进行取舍后,以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运用适宜的比例尺,对前述信息数据进行平面或立体的展示,使地图在保持真实性、客观性的同时,呈现出一定的美感和艺术性。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2018版)为平面三维地图,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绘制者对重点描绘区域的取舍、三维立体效果的俯览角度选择,以及对建筑物实景颜色的选择,故《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2018版)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
根据原告提供的《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2012年9月第1版及2018版电子截图)、测绘资质证书、深圳市地图审核通知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为案涉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案涉图形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
原告主张权利的《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已于2012年第一次公开出版,其后在原告官网发布电子版本并每年更新,他人有条件接触到上述图形作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地图在其选取的地理区域范围与案涉图形作品在重点描绘区域的取舍、三维立体效果的俯览角度选择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园岭五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内公开悬挂与原告主张权利《深圳市城区三维地图》(2018版)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地图,且未提交其合理使用被诉侵权地图的证据,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图形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诉侵权地图已撤下,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院对此不再评判。
关于发行权。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发行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其授权费用计算,但本案被诉侵权地图的材质为纸张,清晰度、分辨率较低,不宜直接以该授权价格确定经济损失,但可作为考量因素之一。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情节、后果、过错程度,原告授权他人许可使用的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园岭五分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乐有家公司的责任承担。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同时,因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弱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故在本案并无其他证据显示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联络故意的情况下,乐有家公司作为园岭五分公司的主管机构,在园岭五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乐有家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园岭五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百纳九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园岭五分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百纳九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园岭五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百纳九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园岭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地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项【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