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自贡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8元,减半收取4439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合计7859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