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1民初507号
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无棣金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无棣县马子山镇。
本院在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无棣金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8日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为107元,由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