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03执保405号 申请人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散装工业盐2222吨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散装工业盐2222吨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