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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0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603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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