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小泊头镇北李家宅村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汇泰蓝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北环土产公司东铭尚装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3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上诉费金额及交费期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