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小泊头镇北李家宅村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汇泰蓝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北环土产公司东铭尚装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3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上诉费金额及交费期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