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5民初9182-1号 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507-509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64-1号楼702房(下称“涉案房屋”)为原告名下房屋,原告将其作为职工宿舍使用。被告并非原告职工,却长期占用、使用涉案房屋,并将原告房屋进行出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腾退房屋,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拒绝返还。因被告的侵占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64-1号楼702房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已生效的(2020)粤01民终161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明:***与***生育***、***。***与***(曾用名***)生育***、***、***。***与***于1978年3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4月16日去世。***于2019年2月19日去世。涉案房屋于1997年4月7日登记至广东省大宝山矿驻广州办事处名下,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全民。广东省大宝山矿驻广州办事处后来更名为现被告名称。2001年7月18日,***(购房职工、乙方)、***与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出售住房单位、甲方)签订《公司内部售房合同》,约定:根据矿业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甲方现参照当地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住房为框架结构,1995年竣工,建筑面积59.1459平方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折扣后,乙方购买本套住房的实付房价款共为32496.68元,甲方实收房价款32496.68元;乙方按合同购买的住房,享有长期使用权利;如因乙方原因,乙方中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时,乙方必须把现购房屋交回甲方;甲方退回乙方购房款减除乙方已使用年折旧额的房价款;等。该案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是被告的员工并于1992年5月退休,退休后***的养老金一直在被告处领取直至去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是被告的员工,以员工身份与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公司内部售房合同》,而原告要求腾退房屋的被告是***的儿子,故本案应属因单位内部建分房等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