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冶金科技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9445号 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冶金科技教育中心(原广东省冶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冶金科技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