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05执1533号
被执行人: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与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250元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自觉将300元存入本院代管款账户,其中250元为本案诉讼费、50元为本案执行费,该款已转入财政专户。为此,本案执行完毕,属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2020)粤0205执1533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