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05执1533号 被执行人: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与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250元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自觉将300元存入本院代管款账户,其中250元为本案诉讼费、50元为本案执行费,该款已转入财政专户。为此,本案执行完毕,属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2020)粤0205执1533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