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强清88号
申请人:某遥感有限公司清算组。
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某遥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3年6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公司清算组。2025年5月26日,清算组以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在清理某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资产主要是:尚未付款尾款也未办理产权证的一栋办公楼(位于北京市某区,面积12253.8平方米)和五家公司的股权。关于某公司的资产情况,经清算组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是: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资产总额106125391.66元。其中,货币资金9.35元,应收账款72984.22元,其他应收款5055513.96元,长期股权投资0元,固定资产100996884.13元(某号楼100996884.13元,车辆9辆0元)。经清算组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是: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资产清算价值为7234.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清算价值256.43万元,长期股权投资1500.00万元,固定资产5478.35万元;流动资产为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为某号楼。关于某公司的债务情况,清算组初步确认某公司的债务金额135923005.71元。经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未能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因某公司不具备偿债能力,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向本院申请确认《某公司清算工作报告》并终结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经查,本院根据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2025)京01破申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公司清算组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法履行了职责,现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且经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未果,清算组向本院提起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作出(2025)京01破申6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清算组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某遥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