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创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10630号
原告: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劲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C座)20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承玉,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总监,住东城区。
原告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与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维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萍与被告中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承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我公司与中城公司签订《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2、请求判令中城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租金13248962.2元,并按逾期缴纳额0.3%交纳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滞纳金为7455967.7元,合计为20704929.9元;3、请求判令中城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2017年6月21日)至再次出租之日止(2017年8月1日)的房屋空置损失1019777.5元;4、请求判令中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中城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中城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号西座x、x层房屋,承租期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月租金1370582.3元,起租日为2016年9月1日,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1日租金,三个月租金4111746.9元。除首期外,中城公司应于租金支付周期到期日前10日之前向我公司支付下三个月的租金。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需按逾期缴纳额0.3%向我公司交纳滞纳金。合同约定,中城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我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即3个月的月租金4111746.9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中城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中城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回函,承诺在2017年4月30日前缴纳所有费用。但中城公司仍未能按承诺履行义务。
2017年6月8日,我公司向中城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有关事宜的函》,通知解除与中城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向我公司交还承租房屋(包括返还交付的钥匙、门禁卡等),并催告中城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的全部房屋租金以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但中城公司既未交返承租房屋,也未支付任何费用。2017年8月18日,我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向中城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并再次催告中城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的全部房屋租金以及税金、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但中城公司不予理睬,截止目前,中城公司仍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中城公司辩称:目前我公司同意支付四维公司租金13248962.2元,其他都不同意支付。四维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过高,我方主要求酌减。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四维公司(甲方)与中城公司(乙方)(原名国创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号西座x、x层,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月租金1370582.3元(3755.02平方米*365元),租金计收起始日期为2016年9月1日;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除首期外,乙方应于租金支付周期满之前到期日前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下三个月的租金,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逾期缴纳额的0.3%缴纳滞纳金;约定的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或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在到期后且甲方已发出书面催告通知15日后仍未支付且与甲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的租金保证金,并有权继续追讨乙方应付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中城公司未向四维公司交纳租金。四维公司主张该公司已通知中城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中城公司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予以认可。四维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将涉案房屋的10层(面积1858.35平方米)另行出租给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将涉案房屋的9层(总面积1896.67平方米)分别另行出租给北京汇金创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世纪华人财富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四维公司主张因中城公司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故四维公司通知中城公司双方合同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中城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于双方合同解除的时间予以确认。中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四维公司交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租金13248962.2元,应予以支付。中城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依约应向四维公司支付滞纳金,鉴于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减,酌情判令中城公司支付四维公司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的滞纳金16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四维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因中城公司的违约行为,双方合同提前解除,给四维公司造成房屋空置的损失,根据四维公司再次出租涉案房屋的时间,本院判令中城公司向四维公司支付房屋空置损失1019312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
二、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租金13248962.2元;
三、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的滞纳金16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
四、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损失1019312元;
五、驳回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23元,由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晓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