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40922号
原告: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男,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测绘公司)与被告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飞通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四维测绘公司诉称,2001年我公司承担国家测绘局的航空摄影项目,中飞通用公司是具体实施单位之一。依据双方约定,我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管理人,应向中飞通用公司全额拨付项目实施经费,中飞通用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923284.66元。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并为中飞通用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23284.66元的发票,但中飞通用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管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中飞通用公司给付欠款923284.66元并支付利息。
中飞通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与四维测绘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四维测绘公司不能证明其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我公司住所地一直在西安市阎良区**路,故本案应由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维测绘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中飞通用公司给付欠款923284.66元及利息。四维测绘公司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由本院管辖。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不应简单直接适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首先,四维测绘公司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其次,中飞通用公司否认2001年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和欠款纠纷;最后,四维测绘公司仅提供自行出具的发票记帐联及其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综上,现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本院无法确认,故不能适用“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飞通用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址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路,故本案应由中飞通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