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602执233号 申请人: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93445773。 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江北步行街梯云路47号(水岸家城9号楼附房)(江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0MB1K77788E。 负责人:***,局长。 机构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铁南街8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6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780.91万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后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3)吉0602执2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