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681民初1386号 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项目合计金额48.87万元其中包含项目欠款39万元和利息9.87万元,给付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7年12月5日通过市场招标方式,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被告与原告在2017年12月17日签订《临江市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项目》一期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90万元。根据合同第六条要求:第一次付款: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临江市城区存量数据整合并向国家汇交工作,被告应付原告合同金额的20%,即38万元;第二次付款:待项目完成总量的50%,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金额的30%,即57万元;第三次付款:待工程项目完成总量的90%,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金额的40%,即76万元;第四次付款:待工程完成并通过国检软件检核汇交省厅后并达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服务要求,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19万元。本项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国检软件检核并出具《临江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质量检查报告》后成果上报省厅。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已支付原告151万元,剩余39万元,至今尚未支付。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2018年5月31日至今,共5.5年。按5年期LPR为4.6%计算,利息计算结果为:39万元×5.5年×4.6%=9.87万元。欠款与利息合计48.87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辩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为工程完成并通过国检软件检核会交省厅后,并达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服务后,现在并没有达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服务,我认为不够支付尾款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吉林利发测绘地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5日原吉林利发测绘地理有限公司中标了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招标的临江市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项目(一期)工程。2017年12月12日原吉林利发测绘地理有限公司与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临江市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项目(一期)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作范围:临江市辖区建成区。第二条工作内容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对临江市及下辖各乡镇土地、房产存量数据及档案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整合,梳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历史追溯关系,形成一套内容完整、数据规范、时序清晰、权属明确的土地、房产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实现存量数据汇交并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提供数据支撑。第三条服务周期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临江市城区存量数据整合并向国家汇交工作,2018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市城区及各乡镇存量数据整合工作并实现存量数据汇交并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提供数据支撑……第五条项目取费项目总费用为:(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小写:¥1900000.00)。第六条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第一次付款: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临江市城区存量数据整合并向国家汇交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元整(小写:¥380000.00);第二次付款:待工程项目完成总量的50%,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元整(小写:¥570000.00);第三次付款:待工程项目完成总量的90%,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元整(小写:¥760000.00);第四次付款:待工程完成并通过国检软件检核汇交省厅后并达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服务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00)……。 合同签订后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临江市及下辖各乡镇土地、房产存量数据及档案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整合。2018年5月31日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临江市(22068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质量检查报告签字盖章确认了案涉合同项目完成并通过国检软件检测汇交省厅。案涉合同项目未达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服务。 案涉合同款项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于2018年6月支付38万元,于2018年12月10日支付57万元、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36万元,于2020年10月23日支付20万元,共计支付15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欠付合同款项的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审理。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临江市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项目(一期)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的对临江市及下辖各乡镇土地、房产存量数据及档案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整合的义务,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抗辩认为案涉合同项目不符合支付尾款的条件,庭审时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认案涉合同项目未提交成功,虽然案涉合同通过了国检软件检核交汇省厅但未达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服务,不符合支付尾款19万的条件,对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尾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即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190万元-151万元-19万元)。关于利息,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张自2018年5月31日开始以欠付工程款39万元为基数按照五年期LPR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9.87万元,双方对欠付利息没有约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自2018年5月31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2月8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欠付合同项目款项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2月8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由被告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担2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