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1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五层507-5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世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事实或者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世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航天世景公司与***之间是劳务关系,本案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不能享有劳动法律关系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权利;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判决航天世景公司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缺少依据。2.退休人员并无竞业限制的要求和规定,***作为退休人员也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航天世景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缺少法律依据。3.双方签署的《竞业避止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航天世景公司支付竞业补偿款,航天世景公司未向***支付竞业补偿款,则没有达成竞业限制义务的生效条件,协议也就未对***产生约束;而且在***索要补偿款的第一时间航天世景公司就明确通知***不支付竞业补偿、不启动竞业限制,因此***不具备向航天世景公司主张竞业补偿金的基础。4.根据《竞业避止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签署的《竞业避止协议》未经履行就已经终止,***没有依据主张竞业补偿金。
***辩称,不同意航天世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1.法律并未禁止劳务关系的双方约定竞业限制及其补偿。2.法律也未规定退休人员不得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3.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是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且协议中并未写明如果航天世景公司不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则协议终止履行,航天世景公司主张如其不支付补偿金则协议未生效是故意曲解协议约定。4.在***离职时,航天世景公司并未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严格履行《竞业避止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应支付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航天世景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504
777.76元;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乙方)与航天世景公司(甲方)连续两次签订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聘用协议》,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副总经理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聘用协议解除/终止。2018年1月9日,航天世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署《竞业避止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约定:“1、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是甲方单位工作部门的重要管理人员或核心职员,掌握甲方单位具体部门或者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2、乙方知悉或者接触的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发展或者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第一条“权利和义务”约定:“(一)乙方承诺:……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甲方支付竞业避止款项后,乙方无条件在离职后2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合作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任何企业;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同类企业;5、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甲方支付竞业避止款项后,乙方无条件在离职后2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的名义创办或者帮助与甲方有合作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生产或销售与甲方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产品的企业;上述有合作关系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由甲方根据行业、区域和具体的合作关系和竞争关系做出判断和决定……(二)甲方承诺: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2年内,作为乙方遵守上文承诺所带来的经济补偿,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离职前24个月乙方平均基本工资的70%,若竞业避止补偿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避止补偿费分为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12个月的竞业避止补偿费,由甲方直接打入乙方账户或者乙方自行领取,第二次支付为乙方离职后的第13个月,由甲方打入乙方账户或者由乙方自行领取。”第三条“调整与免除”约定:“……2、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甲方可以通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方式免除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竞业避止义务。此种情况下,甲方无需要支付乙方竞业避止补偿金。”第四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约定:“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2、甲方不履行本条款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避止补偿金的……”第五条“特别约定”约定:“……2、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效……本协议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和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内,本协议长期有效。”双方均认可2018年***月平均基本工资为24419.32元,2019年***月平均基本工资为35673.27元。
***主张其离职后,航天世景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竞业避止协议》约定的竞业避止补偿金。因《竞业避止协议》约定竞业避止补偿金分为两次支付,其起诉时已经到了支付第二次补偿金的期限,故其要求航天世景公司支付24个月即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竞业避止补偿金。航天世景公司不同意***的请求,主张***系退休人员,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相关权利,无权主张竞业避止补偿金;《竞业避止协议》签署后,其公司未支付竞业避止补偿金,未启动竞业限制,***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不具备向其公司主张竞业避止补偿金的基础;《竞业避止协议》未经履行就已经终止,***没有依据主张竞业避止补偿金。航天世景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协助总经理负责管理人力资源部的财务总监陶某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0日陶某向***发送“薛总,今天正式咨询了律师,律师给予了我们正式的答复,跟之前多次与您沟通的结果一致,就是公司不支付竞业避止补偿,不启动竞业避止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供您参考”),以证明其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其公司不支付竞业避止补偿金、不启动竞业避止限制、《竞业避止协议》自动终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微信告知不是正式的书面通知,其至今未收到航天世景公司的书面通知,且陶某只是提出意见供参考,并非向其作出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聘用协议》《竞业避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以要求航天世景公司支付竞业避止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请,海淀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与航天世景公司签署的《竞业避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航天世景公司聘用其从事副总经理工作,双方建立劳务关系,***虽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法律并未禁止劳务关系中的双方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自2020年1月1日从航天世景公司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避止协议》约定的竞业避止义务,航天世景公司支付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系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启动竞业限制的条件。航天世景公司主张其公司在2020年1月就告知***不启动竞业限制,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2020年7月20日,陶某通过微信通知***“公司不支付竞业避止补偿,不启动竞业避止限制,协议自动终止”,陶某作为航天世景公司协助总经理负责管理人力资源部的财务总监,其可以代表航天世景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应知晓2020年7月20日后其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避止义务。综上,航天世景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139732.54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139732.54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航天世景公司与***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航天世景公司签订的《竞业避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在***、航天世景公司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航天世景公司基于***知悉或者接触的航天世景公司的商业秘密对航天世景公司的发展或者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与***在《竞业避止协议》中所作关于“***无条件在离职后2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合作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等竞业避止条款的约定,其实质为竞业限制约定,为附起始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航天世景公司聘用***从事副总经理工作,双方建立劳务关系。***虽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法律并未禁止劳务关系中的双方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故航天世景公司与***的关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亦具有法律效力,航天世景公司与***均应当按照《竞业避止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为同时履行的合同义务。航天世景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签署的《竞业避止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航天世景公司支付竞业补偿款,航天世景公司未向***支付竞业补偿款,则没有达成竞业限制义务的生效条件,《竞业避止协议》也就未对***产生约束力。因航天世景公司支付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系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启动竞业限制的条件,故在航天世景公司未向***明示告知终止履行《竞业避止协议》的情况下,其主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属于启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行条件,法律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享有即时终止的权利,但需明示告知劳动者。因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属于行为履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履行义务的期限届至,劳动者即已开始履行,故用人单位如果要终止履行竞业限制需履行告知义务,默示的拒绝不能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航天世景公司与***在《竞业避止协议》中约定航天世景公司可以通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方式免除***协议中所规定的竞业避止义务,现航天世景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在其与***劳务合同到期前明确告知了***无需履行《竞业避止协议》约定的内容;航天世景公司主张其在2020年1月就告知了***不启动竞业限制,但航天世景公司亦未就此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而***自从航天世景公司离职后,即开始履行《竞业避止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航天世景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避止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负有的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义务的基础,是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在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终止履行竞业限制时,劳动者则不必再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0年7月20日,航天世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陶某通过微信通知***“公司不支付竞业避止补偿,不启动竞业避止限制,协议自动终止”,航天世景公司已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告知了***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应知晓2020年7月20日后其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一审法院据此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判定航天世景公司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期间及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航天世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65元,由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