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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洛某与被告重庆新田野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5722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洛某,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xxxxxxxxx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田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洛某与被告重庆新田野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2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洛某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渝北区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渝北区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