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5722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洛某,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xxxxxxxxx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田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洛某与被告重庆新田野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2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洛某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渝北区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渝北区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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