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田野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佳宏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民初4159号
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附2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09516X。
法定代表人:车勇。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徐继素,女,汉族,1953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佳宏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栋****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佳宏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徐继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连带返还前期评审费用8000元,赔偿损失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找到被告代其办理职称证书,经双方协商后在2014年8月27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代办工程师职称3个,共计16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所需代报相关职称证书资料,并在2015年12月15日以公对公方式向被告支付预付款8000元,合同约定评审周期过后,被告没有办理下来就得及时退还原告所交费用,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重庆佳宏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已于2016年8月16日注销,被告**、**、徐继素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南岸区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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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马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