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5357号
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附2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09516X。
法定代表人:车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184号林广大厦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8666439861M。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系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子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得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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