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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5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华新村**附**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09516X。
法定代表人:车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一社盾安九龙城**团**楼**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3QW01。
法定代表人: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兴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27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田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6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上诉人,上诉人接到资料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上诉人在签字时向被上诉人结清工程尾款。因此,付款的前提是双方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结算才付款,现被上诉人起诉并无工程验收和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判决错误。同时,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只是付款时间延后,而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合同标的、质量瑕疵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减少被上诉人主张的价款10400元也存在错误。
六合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严重违约,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案涉工程项目上诉人已经于2018年11月16日投入使用,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施工图纸,未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及预算表都对工程价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为包干价,不再做收方结算,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无结算依据的情形。至于工程项目出现的细小质量瑕疵,属装修工程正常的合理范围,被上诉人对出现的问题也及时进行了维修,作为上诉人无权要求减少工程价款,而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酌定减少了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价款10400元,系明显偏向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合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新田野公司支付六合成公司工程款114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付清时为止(其中以7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田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7月30日,六合成公司(乙方)与新田野公司(甲方)签订了《装饰装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南岸区国际社区商务大厦B座10楼装饰、消防工程以包干的方式发包给乙方。工程总价款为38万元,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如总量超过2000元按实另计,同时在附件预算表中注明:“本工程实行基装预算内项目包干制,工程完工不再做收费决算”。该工程工期为2018年8月1日开工至2018年10月31日竣工。对于工程验收,双方约定: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2、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内三天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时间。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甲方未验收使用视为验收合格。3、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114000元,主体施工完成,墙面、顶面开始基层处理,支付40%即152000元,施工完成支付20%即76000元、消防验收合格支付10%即38000元。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六合成公司进场装修,新田野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了合同价款的70%即266000元。六合成公司完工后,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多次书面的函件沟通,六合成公司也确认该工程完工后存在地面不平、未填缝勾缝、勾缝不达标、墙面墙体及房屋吊顶等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方案和意见。2018年11月16日,新田野公司向六合成公司发出《意见复函》,载明:经双方查看情况,施工质量存在很多问题,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及贵方多次沟通,我司因原办公场所到期,于本月急需搬到现办公场所,但因贵方原因,该项目经多次整改仍无法达到竣工标准和验收条件,万般无奈下,我司只能于今日部分搬迁至现办公室场所。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要求进行整改。此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书面函件的沟通。
另查明,2018年12月13日,六合成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提交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本案工程价款问题,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38万元,超过2000元的另行计算,新田野公司辩称工程量与约定不符,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且该工程双方约定为包干价格,在预算表中也明确工程完工后不再做收方决算,故本案工程价款为双方约定的38万元。
关于剩余工程款金额及是否达到支付条件问题,双方约定施工完成,应支付工程款的20%,消防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10%。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往来的函件中确认已经完工,且新田野公司已经于2018年11月16日搬入办公,应当视为工程已经完工且验收合格,同时六合成公司也已经于2018年12月13日将该工程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按照约定新田野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新田野公司辩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从双方的往来函件中以及新田野公司举示的相关证据,能够确认该工程存在工程完工后的质量瑕疵,但该质量瑕疵并不能达到新田野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六合成公司作为施工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至双方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但至本案庭审结束,六合成公司也未消除新田野公司提出的质量瑕疵,也未按照其承诺在2019年8月再次进行检查,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合同标的、质量瑕疵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等因素,酌定减少六合成公司主张的价款10400元,剩余10万元新田野公司应当向六合成公司支付。对于六合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因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该利息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由被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被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请求的涉案工程价款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现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项目以包干的方式发包给被上诉人,工程总价款为38万元,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如总量超过2000元按实另计,同时在附件预算表中也明确载明,本工程实行基装预算内项目包干制,工程完工不再做收费决算。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114000元,主体施工完成,墙面、顶面开始基层处理,支付40%即152000元,施工完成支付20%即76000元、消防验收合格支付10%即38000元。从上述约定可知,案涉工程价款为双方约定的包干价380000元,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无需另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双方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验收移交手续,但上诉人已经于2018年11月16日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上诉人未验收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故案涉工程应当视为已经完工且验收合格,同时被上诉人也已经于2018年12月13日将案涉工程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按照约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所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从双方的往来函件中虽然能够确认该工程存在工程完工后的质量瑕疵,但该质量瑕疵并不能达到上诉人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一审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减少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价款10400元,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审 判 员  申 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黄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