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5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白鹤林小区2幢1单元6-1,组织机构代码67610951-6。
法定代表人:车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惠工路191号贝迪新城一期A2幢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7649-0。
法定代表人:张奋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08511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执行兑现23225.7元,其余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武星
审判员 甘元利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