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亳执字第000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南矶乡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师庄文明小区新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